合作方不同意具名,還能發簽約新聞稿嗎?可行做法與簽約前必談的 3 件事

作者:Esther Chang 成長中企業與 pre-IPO 品牌顧問

A 公司與國際大廠 X 公司簽約,將自研系統導入 X 公司的營運流程;A 公司原本想藉由這項合作打開市場知名度,但 X 公司對外宣布導入這套可大幅降低成本、提升效率的系統,卻沒有提及 A 公司的名字。A 公司想自行發布新聞稿,合約卻規定行銷素材均不得出現 X 公司的名字。

這樣的處境有解方,前提是先理解合約的規則。本文依序說明:大廠為什麼不同意具名、這類合作為什麼仍值得對外溝通、不能具名時仍可行的做法,以及簽約前該談定的揭露條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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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約已簽,為什麼簽約新聞稿無法發布?

因為國際大廠的合約直接規範對外宣傳:雙方具名的共同發布須雙方同意,你單方發布的簽約新聞稿、廣告,甚至在官網刊登對方 logo,原則上均須事前取得對方書面同意。

這類條款在英美合約實務裡有固定名稱,稱為 publicity clause(宣傳條款)。國際合約資料庫 Law Insider 收錄的條款樣本,基準版本的大意是:「除本協議明文允許或法律要求外,任一方不得在新聞稿、產品廣告或其他宣傳用途使用他方名稱或標誌,須先取得他方書面同意。」有些合約分成兩層授權:允許將對方列為客戶名單,其餘宣傳一律另行核准。

這套保密邏輯可以執行到什麼程度?台積電是最具代表性的例子:財報的主要客戶資訊僅以「甲客戶」、「乙客戶」稱之,2025 年財報揭露甲客戶營收占比 19%、乙客戶 17%,市場推測是輝達與蘋果,官方從不證實。不論營收占比高低,客戶一律以代號處理。

換句話說,不同意具名是制度,與公司規模、合作深淺無關。該問的是下一題:這樣的合作,還值得對外溝通嗎?

不能具名的合作,還值得對外溝通嗎?

值得,而且公司成立年限越短,越值得。

這個判斷有研究支持。Stuart、Hoang 與 Hybels 1999 年在《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》發表跨組織背書研究,樣本是 301 家生技公司。研究發現:有知名策略夥伴的新創公司,更快完成 IPO、上市估值也更高;且公司的不確定性越高(成立時間越短、尚無產品實績),知名夥伴的背書效應越強。

這個結論放在台灣的成長期企業同樣成立:市場在資訊不足時,會用「你與誰合作」來判斷「你是誰」。一紙大廠合約,是這類公司最強的品質訊號之一。具名條款擋住的,只是發送訊號的其中一種方式;把「不能具名」直接當成「不能說」,等於把最強的訊號閒置。訊號仍然要發出去,只是方式必須換一種。

不能具名時,還有哪些可行的發布做法?

可行的做法都在自己的官網上:用產業取代公司名上架成功案例;若對方已有公開發布,還可引用其新聞稿再補充說明。

一、用產業取代公司名,在官網上架客戶成功案例。 詳述產業痛點、解決方案和效益,全文不需要出現任何公司名稱。案例的價值在解決了什麼問題;名稱可於日後取得揭露同意時補上。

二、在官網引用 X 公司發布的新聞稿,再補充說明系統的獨特之處。 此做法以對方已有公開發布為前提;本案例中 X 公司已在官網公告導入,才有引用的依據。發布主體是對方,合作事實屬於雙方,引用還多了一層對方公信力的背書;補充說明的部分,恰可完整呈現 X 公司公告未提及的技術與效益。唯一的原則是準確:描述須符合事實,讓讀者理解合作對象的規模層級,而非誘導猜測錯誤的對象。

無論採用哪一種做法,都有一個步驟不能省略:稿件裡描述到對方的段落,即使沒有點名,發布前也要送對方確認。省略這個步驟,對方事後表達異議,損及的是合作關係。

這些做法都在合約規範內,能讓市場知道有這項合作。其中引用之所以有效,原理我在買新聞、發新聞稿、被採訪,差在哪?談過:曝光可以用預算和規劃取得,信任要由第三方說出來才成立;引用對方的公告,正是讓第三方的話替這項合作作證。不過,這些終究是簽約之後的因應;更好的施力點,在簽約之前。

下次簽約前,可以先談好哪些揭露條件?

在簽約階段就將揭露條件納入合約一併談定、爭取官網與新聞稿等對外行銷素材可以具名,對業務拓展有顯著助益。具體至少有三件事可以一起談:預先核准的新聞稿、分級授權、可揭露的時點。

第一,把簽約新聞稿談成合約附件。 國際合約實務已有此做法:雙方先議定宣布合作的新聞稿內容、直接列為合約附件,屆期依核定內容發布,無需事後另行核准。

第二,分級授權。 將「列為客戶或合作夥伴名單」與「發布新聞稿」分項議定。對方常不同意後者,但接受前者;官網多一個 logo 牆位置,對成長期公司已是可用的訊號。

第三,明確約定可揭露的時點。 什麼條件下可以具名?由誰認定?把重啟討論的時間點載入備忘。等到發稿前才發現不能具名,是最被動的處境。

談判主導權在對方手上,上述條件可能一項都無法寫進合約;即使如此,成功案例的做法不受影響;對方若有公開發布,引用的做法也仍然可行。差別在成本:揭露條件在簽約前談定,後續就不需逐案溝通。這也是企業媒體溝通的核心:對外溝通的品質,多數在簽約時就已經決定。


回到 A 公司的處境:合約限制的是揭露的形式與時點;規範之內,仍有做法能讓市場看見這項合作。

我的建議分兩個時點。合約已簽:在官網上架不點名的成功案例,對方若有公開發布,再引用補充。下一次簽約:將揭露條件納入談判,在簽署之前談定。


常見問題

簽約新聞稿一定要寫出對方公司名稱嗎?

不一定。名稱能否揭露取決於合約的宣傳條款;對方不同意具名時,可行的做法是在自家官網用產業取代公司名上架成功案例;若對方已有公開發布,也可引用其新聞稿再補充說明。

合約寫不得使用對方名稱,連官網放 logo 也不行嗎?

多數宣傳條款把名稱與 logo 一起管理,使用前都需要書面同意。部分合約會另外開放「列為客戶名單」的授權層級,簽約時可以主動爭取。

不點名的成功案例,媒體會有興趣嗎?

取決於事實本身的新聞價值:合作規模、產業意義、對市場的影響。名稱未揭露時,數字與意義要更清楚。判斷方式可以參考這件事情可以發稿嗎?

對方只同意把我們列為合作夥伴名單,不同意發新聞稿,值得接受嗎?

值得。「列為客戶或合作夥伴名單」是宣傳條款裡常見的獨立授權層級,先取得這一層授權,官網與提案即可出現對方名稱;新聞稿的授權,可以等合作深化後再談。

等到可以具名時,還需要重發簽約新聞稿嗎?

需要。引用與成功案例累積的是過程中的聲量,具名的簽約新聞稿才把合作正式寫進雙方的公開紀錄,取得對方同意後即可發布。


參考資料

萌宣官網延伸閱讀:

外部資料來源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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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作者

Esther Chang 是萌宣有限公司執行長,陪成長期與 pre-IPO 創辦人建立品牌敘事、經營媒體公關,目前正在修習 ICF 國際教練聯盟 ACC 認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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