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進策略投資人或財務投資人之前,創辦人要先想清楚什麼?

最近,和一家成長期公司的創辦團隊聊起他們的募資進度,一家大型企業已經將投資案送進內部的投資審議會,其他觀望的投資方,亦開始討論投資細節,加上他們自己也參加了政府單位的共同投資計畫徵選,一切看似都很順利。唯獨如何判斷各方各有居心的建議很困難,共同創辦人說:「到底哪些建議是真的對公司有利?」

這個問題沒有標準答案:每一方的建議都可能有道理,也都可能只對提出的人有利,公司很難逐一驗證。我當時的建議是,創辦人或許可以先從願景出發。公司如果有願景,就有一個參照點,可以檢視這些建議是否有助於公司朝願景前進;如果沒有願景,就容易看到什麼資源都想抓住,被短期利益牽動。我們就從他們的處境,來談策略投資人與財務投資人各自看重什麼、財務投資人常見的管控方式,以及創辦人在致富與控制權之間的取捨。

策略投資人跟財務投資人有什麼不同?

策略投資人看重的是策略價值,財務投資人看重的是財務報酬。金管會在公開發行公司私募的規範中,定義策略性投資人(以下稱策略投資人)是利用本身經驗、技術、知識、品牌或通路等,透過產業垂直整合、水平整合或共同研究開發等方式,協助被投資公司提高效益的個人或法人。

勤業眾信在《Handbook 創業時代 3.0》中,把市場上的投資人分為策略性與財務性兩大類型,兩者的差異整理如下:

差異策略投資人財務投資人
組成企業自身投資,或企業以自身資金、資源成立的創投以追求財務報酬極大化為目的成立的基金
評估重點策略價值與產業競爭目的,例如進入新市場、發展新產品、學習新技術財務報酬與退場機制
投資後的參與視持股比例擔任董監事或觀察席,提供營運上的策略建議,甚至實際的資源、業務或技術支援視持股比例擔任董監事或觀察席,提供經營建議,輔導到公司上市櫃
出場壓力沒有存續期間限制,出場時間壓力較低基金存續期間約七到十年,一般為七年,有出場時間壓力

以這家公司來說,送案進投資審議會的大型企業與其他觀望的投資方屬於策略投資人,下一輪募資才會開始和財務投資人洽談。策略投資人給的建議,會從自身的產業布局出發。

這家公司參加的政府共同投資計畫,則是第三種投資方,政策目標與退場安排都和前兩者不同。以國家發展基金為例,它的投資原則規定,國發基金加計政府其他機關及國營事業的持股,合計應低於被投資公司股權的五十%,並在投資目標達成後把股權轉讓給民間,回收資金循環運用。

為什麼引進策略投資人之前,要先確定公司的願景?

面對這麼多方向不同的建議,公司要有自己的方向,才能決定哪些要採納、哪些要婉拒。策略學者 Michael Porter 在〈What Is Strategy?〉中指出,策略的本質是選擇不做什麼;只是在組織裡,抗拒選擇與取捨的力量很多,所以需要一套清楚的思考框架來制衡。

他也提醒,在各種影響之中,追求成長的渴望對策略的扭曲可能最大:經理人經常受到誘惑,一步步越過既有的界線,結果模糊了公司的定位。他談的是策略,而策略在願景之下。我的理解是,願景是世界的樣子;使命是為了達成願景,公司必須要做的事;目標是一路上的里程碑;策略則是怎麼到達。

管理學也有相近的分層。美國萊斯大學出版的開放教科書《Principles of Management》指出,使命承接願景的「為什麼」,大致描述公司將如何讓願景成真,但使命仍不等於策略;而且不先知道自己想達成什麼,就無法擬定計畫或策略。至於目標,Jim Collins 介紹 BHAG(宏大、艱難、大膽的長期目標)時指出,BHAG 要清楚、有說服力,而且有一條明確的終點線,讓組織知道什麼時候達成。

願景怎麼寫,我在〈企業願景怎麼寫?釐清公司的企圖和願景〉分享過工作坊現場的做法。願景寫清楚之後,這家公司的創辦團隊就能把各方投資人從自身產業布局提出的建議,逐一對照:是否符合願景與使命、有助於哪一個目標,又會改變哪些策略。到了下一輪與財務投資人洽談時,要檢視的除了建議,還有投資協議的條款。

財務投資人入股後,會如何管控公司的支出?

除了視持股比例擔任董監事或觀察席,財務投資人也可能管控公司的支出。另一家科技公司的創辦人曾告訴我,資金到位後,花費都要經過投資方同意,公司財務的主導權也逐步轉到投資方手上。

這類管控通常寫在投資協議裡,而且不限財務投資人。陳全正、張媛筑律師 2020 年在臺灣新創資訊平台 FINDIT 撰文指出,投資人為了確保權益,會約定公司特定的營運事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,甚至要求一票否決權,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一定金額以上的支出。投資人也常爭取至少一席董事,並要求公司定期提供財務報表與財務預算。兩位律師也提醒,有些創業家專注於取得資金,忽略了投資協議裡的交易條件,最後喪失經營權。

這家公司如果在下一輪之前調整股權結構,還要知道另一種安排:公司法第 157 條允許公司透過章程發行特別股,賦予特別股股東對特定事項的否決權,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的權利。同條第 3 項則規定,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不適用這兩種特別股,因此只能在公司公開發行之前設計。

條款、股權與董事席次,仍要請律師與財務顧問處理,因為這些安排決定了創辦人能保有多少控制權。

引進投資人之後,創辦人該選擇致富,還是保有控制權?

只要公司持續引進投資人,一定會面對這個取捨。Noam Wasserman 在哈佛商學院任教時,研究過新創創辦人在這兩者之間的選擇。他在 2006 年的訪談中談到,創業的兩大動機,一是致富,一是保有對公司的控制權;在他看來,兩者之間存在根本的衝突。

衝突通常出現在公司需要引進資源的時候,因為創辦人要吸引共同創辦人、投資人或專業經理人加入,就得讓出股權,也得分享決策權。例如他研究的個案中,向天使投資人募資,創辦人仍能主導董事會;引進頂尖創投,董事會的控制權就會轉到創投手上。

他也觀察到,多數創辦人一開始兩者都想要,但能同時做到的只是少數;有些人一部分決定為了致富、一部分為了保有控制權,兩種動機交錯,最後常常兩頭落空。因此他認為,較成功的做法或許是先釐清自己的動機是哪一個,再持續做出與它一致的決定。這樣做雖然可能降低兩者兼得的機會,卻可能大幅提高實現初衷的機會。

結語

回到那家成長期公司,他們眼前有策略投資人和政府的共同投資計畫,下一輪還會有財務投資人;各方看重的不同,給的建議也不同。再往後談,還有致富與控制權的取捨。創辦團隊先想清楚公司要往哪裡去、自己要致富還是保有控制權,這些建議與條款才有判斷的依據。


常見問題

策略投資人是什麼?

依金管會在公開發行公司私募規範中的定義,策略性投資人是利用本身經驗、技術、知識、品牌或通路等,透過產業垂直整合、水平整合或共同研究開發等方式,協助被投資公司提高效益的個人或法人。實務上多為企業本身,或企業以自身資金、資源成立的創投。

引進投資人之後,創辦人會失去公司的經營權嗎?

要看投資協議怎麼約定。投資人常會爭取董事席次,並約定一定金額以上的支出等重要事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,甚至具有否決權。簽約前,條款、股權與董事席次都要請律師與財務顧問把關。

公司公開發行之後,投資人的否決權特別股還適用嗎?

依公司法第 157 條第 3 項,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不適用「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」與「當選一定名額董事」這兩種特別股,因此這類特別股只能在公司公開發行之前設計。


參考資料

萌宣官網延伸閱讀:

外部資料來源:


預約諮詢  聯絡 Esther:esther@mengxuan.tw  官網:www.mengxuan.tw


關於作者

張瓊文(Esther Chang),萌宣有限公司執行長。歷經媒體、企業、公關代理三端的品牌與公關實戰,2014 至 2022 年任 IPO 公司副總暨企業代理發言人,負責產經媒體與品牌溝通,並制定董事長的發言人訓練與發言準則;2024 年創立萌宣,專注成長型與 pre-IPO 企業的品牌核心建置與媒體公關。完成 ICF 教練教育 Level 1,並取得 Points of You® 教練工具國際認證(L.1/L.2),以反思式提問陪伴創辦人與經營者。

返回頂端